跨境涉“区块链”诈骗的舆论防范分析

2021-07-19 06:50李泽玲李石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洗脑反诈区块链

李泽玲,李石君

(1.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415;2.武汉大学 计算机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类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革新性的技术为人类生活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其中网络电信诈骗便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黑暗面。不法分子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构建与传播虚假信息,导致非法敛财的案例屡有发生。2008 年中本聪发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由此开启了“区块链”时代[1]。比特币单价在2017 年12 月最高时达到了20000美元,涨幅高达800 万倍。巨大的涨幅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它,加之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区块链”这个名词逐渐在人群中普及开来。投资者不一定了解“区块链”和比特币背后的原理,但是潜意识里已经将其和巨大的增值空间绑定在了一起。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的《2018 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 年3 月底,我国以“区块链”为主营技术或业务的工商企业已达到456 家。比特币巨大增值的事实叠加上媒体对其的广泛报道,舆论已将“区块链”的概念与资产巨幅增值绑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打着“区块链”旗号的网络诈骗事件。

一、涉“区块链”诈骗的成因与运作模式

网络诈骗的特征表现为不法分子虚构出巨大的资产增值幻象,让经不起诱惑的投资者上钩。“区块链”技术出现以前,防范网络诈骗宣传语基本围绕着“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一主题展开,各类互联网金融暴雷事件频发,导致媒体对高收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普遍持否定态度,并且此时互联网金融产品原理较为简单,部分民众通过掌握简单的金融知识,即可判断其风险。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出现,投资者眼见比特币币值飞涨,之前一刀切式的反诈宣传公信力在“区块链”时代多少打了折扣,新的诈骗手段随之而来。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复杂性,只有极少部分的投资者能够直接判断其风险,更多的投资者只能通过媒体来间接获取与之相关的信息。而相较于以往媒体的谨慎态度,当下关于“区块链”的报道多是积极的: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的确对众多产业的发展有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区块链”共识机制[2]产生的虚拟货币本就一直吸引着投资者的眼球,通常媒体只要稍加报道此类话题,就能吸引大批流量。这种普遍的媒体态度反转无疑为涉“区块链”概念的诈骗提供了舆论温床,也为打击涉“区块链”诈骗增加了难度。

涉“区块链”诈骗组织的运作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以真实“区块链”为技术架构构建平台,再通过谎报虚拟币的价值进行非法集资。第二是仅绑定“区块链”概念的虚假营销平台,其并不包含任何真实“区块链”技术。表1 给出了涉“区块链”诈骗分类情况:

表1 涉“区块链”诈骗分类表

(一)以真实“区块链”为技术架构构建的平台实施诈骗

“区块链”产生通过共识机制产生虚拟币,其价值由市场来决定[3]。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开源性质,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自行搭建“区块链”并通过设计共识机制产生虚拟币。目前网络中已经充斥着海量自建“区块链”,通常此类自建“区块链”中产生的虚拟币是没有市场价值的,而当“区块链”发起者向外宣传的价格高于实际价值时,欺诈便开始产生。通常诈骗组织会打着首次代币发行(ICO)的名义向外募集资金,并声称该“区块链”产生的虚拟币将来会具有的更高价值,以此来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在募集资金阶段,虚拟币并未上市,公众无法查询到该虚拟币的市场价值或预期,唯一的信息来源只有项目发起者对投资者的单向虚假信息输出。诈骗组织通常会以钱—币交易①项目投资者以法币形式进行投入,交换项目虚拟币的行为。或币—币交易②项目投资者以其他虚拟币形式进行投入,交换项目虚拟币的行为。的形式募集资金。无论采取那种形式,投资者是预期能在特定平台上将得到的虚拟币兑换成日常流通的法定货币的,因此当项目发起者以夸大项目虚拟币价值向投资者进行集资时,则构成违法行为,并且全程虚拟币的交易方式隐秘性更强,难以追踪。

(二)仅绑定“区块链”概念的虚假营销

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跟风逐利和一夜暴富的心态,将过去的集资诈骗套上“区块链”的外衣[4],未架设任何真实“区块链”,仅通过概念骗取投资者的钱财。2018 年5 月14 日,深圳警方通报了一起以打着虚假“区块链”概念发行名为“普银币”的虚拟代币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金额高达3.07 亿元。在这起震惊全国的“普银币”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实际并未构建任何“区块链”平台,甚至违反“区块链”去中心化原理,植入了具有中心化特征的价格操纵程序,控制“普银币”的价格,打着“区块链”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在代币推出后,诈骗组织往往故意小幅抬高代币价格,让前期参与者小赚一笔形成广告效应,带动亲朋好友参与,直到后期更多投资者资以高价买入后,诈骗组织再操纵“普银币”价格下跌,低价买入投资者手上的“普银币”收割差价。近几年查处的涉“区块链”诈骗运作模式皆与此类似。

二、境内外涉“区块链”诈骗的宣传模式分析

(一)涉“区块链”诈骗的舆论绑架机制

“区块链”技术作为具有众多革新性优点的互联网技术,天然为涉“区块链”诈骗提供了舆论温床,当任何诈骗组织或个人利用“区块链”这一概念实施诈骗行为时,本质是对“区块链”技术舆论优势的绑架。原因如下:

1.“区块链”概念较之前互联网诈骗[5]所涉及到的概念更加复杂,能直接判断“区块链”产品真伪的人群比例小,更多的人只能借助于媒体相关报道,而媒体对“区块链”这一重要技术的报道也多为积极正面的,不法分子只需绑定“区块链”概念,便间接利用了这些正面的舆论,用以蛊惑投资者。

2.比特币价格巨幅上涨的事实削弱了“天上不会掉馅饼”的一刀切式反互联网诈骗宣传公信力,涉“区块链”诈骗看准这一点进一步对公信力进行打压,使得部分投资者更愿意相信自己的判断,这也是近年来涉“区块链”诈骗呈现更多高学历高收入受害者的原因。

3.作为新的技术,国家对“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加紧完善中,而由于其本身原理的创新性与复杂性,一刀切式反诈宣传是难以有效应对的。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的产业战略意义,相关部门需要在不影响合法正规“区块链”产业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涉“区块链”项目实施精确的识别与反诈宣传,这无疑是具有难度,涉“区块链”诈骗组织也看准这类制度空缺对关注者进行针对性宣传洗脑。

如图1 所示,涉“区块链”诈骗通常从两方面对潜在受害者进行洗脑,一方面利用“区块链”的概念对关注者进行直接洗脑,另一方面借助“区块链”的复杂概念,诱导关注者从媒体了解信息,假借媒体对“区块链”的正面报道宣传自己虚假“区块链”产品,并利用比特币升值的案例打压反诈宣传的公信力,对舆论进行绑架,形成间接洗脑的作用。

图1 涉“区块链”诈骗的舆论绑架机制

(二)跨境涉“区块链”诈骗的曝光风险

“区块链”分布式存在于互联网中[6],但是涉“区块链”诈骗的组织是存在国别的,因此世界各国的投资者都可能成为涉“区块链”诈骗的受害者,但受害者所在国不一定对诈骗组织具有司法管辖权,这种特殊属性为打击跨境涉“区块链”诈骗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涉“区块链”诈骗组织具有娴熟的洗脑手段与欺诈套路,加上前述的舆论绑架机制,普通投资者很容易被诱惑洗脑成为潜在受害者。若诈骗组织在境内,当发现其诈骗事实时,相关部门即可立即对其进行干涉,以尽快挽回受害者的损失,同时向社会曝光。若诈骗组织在境外,由于司法管辖权问题,即使发现其诈骗事实也难以立即进行制裁。而与此同时,是否向社会曝光其诈骗属性是必须谨慎决策的,因为直接曝光,可能引致被曝光诈骗组织获得更多潜在投资者的关注,一部分自作聪明的投资者可能会因此开始关注并参与这些境外“虚拟币”投资,进而上当受骗,使得反诈宣传产生反效果。根据信息传播学模型分析,这种曝光风险可能导致相当程度的反作用。

因此对境外的涉“区块链”诈骗组织,需要设计非点名式的反诈宣传方式,在不至引起更多公众关注具体诈骗项目的前提下,对其诈骗属性进行广而告之,对已经关注的投资者形成警示,了解到其诈骗属性,从而及时止损。而具有较强好奇心与逐利心态的潜在投资者,因无法定位到具体项目,不至进一步受骗。

如图2 所示,境外涉“区块链”诈骗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曝光风险上,由于不能立即取缔,因此草率将其曝光可能导致更多自作聪明的投资者进行关注而上当受骗。在比特币对反诈宣传公信力带来挑战的舆论环境下,这种曝光的反作用可能会更加明显。

图2 境外涉“区块链”诈骗宣传的曝光风险

(三)诈骗的舆论仿真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诈骗组织可以通过舆论绑架机制对关注者进行洗脑,而曝光风险可能进一步对反诈宣传造成不利影响,本节通过计算机仿真来研究这两个因素对反诈宣传造成的影响。

仿真实验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模拟出普通互联网诈骗对公众的影响,而后分别模拟出仅在舆论绑架加成作用下与仅在曝光风险作用下的诈骗对公众的转化影响。

1.普通互联网诈骗对投资者的影响仿真

假设一个社会中包含着各类投资者,诈骗组织在单位时间能够对其中5%的人群进行洗脑转化为关注者,在前期获得蝇头小利的人群又会带动周围投资者进行关注,因此关注者会逐渐升高,而未受影响者会逐渐减少。然而受影响者发现自己上当时,会立即变回为恢复者,并且不再受到洗脑影响。假设单位时间内关注者中有5%的人群发现上当转变为恢复者,则可以知道,恢复者数量是递增的。上述过程构成了一套常微分方程动力系统,其演变图像如下:

如图3 所示,当演变到100 个单位时间后,社会中约有65%的人未受到影响,而受到影响的人群中约35%转化为恢复者,关注者比例逐渐下降趋于0。

图3 传统诈骗的舆情仿真

2.舆论绑架加成作用下诈骗对投资者的影响仿真

假设与上述相同社会,诈骗组织在单位时间能够对其中5%的人群进行洗脑。但由于该社会的媒体对某新技术普遍好评,形成舆论优势,诈骗组织对该技术的概念进行绑定,形成舆绑架机制,设定这个加成效应是3%,因此诈骗组织在单位时间内除了自身5%的洗脑能力外获得了额外3%的舆论加成能力。此时的演变图像如下:

如图4 所示,在舆论绑架机制下,100 个单位时间后,额外3%的舆论加成能力使得未受感染的人直接下降到40%以下,与普通诈骗的65%相比降幅超过25%,并且在100 单位时刻仍存在大约10%的关注者。可见只要舆论绑架机制发生微小的加成作用,实际受到诈骗组织影响的投资者比例就会成规模的扩大。

图4 舆论加成作用下的诈骗舆情仿真

3.曝光风险作用下诈骗对投资者的影响仿真

假设上述社会中投资者未受到舆论加成作用影响,而是通过反诈曝光宣传,定位到新的“赚钱”信息,自作聪明地认为发现了新的投资“蓝海”,曝光导致部分投资者变为恢复者的比例下降,同时带动了一部分未受影响者成为关注者。现实中这种极端投资者并不多见,因此比例会进一步缩小,设为2%,但是其作用点同时施加在未受影响者和恢复者上,因此未受影响者中有额外2%转变为关注者,恢复者中有2%又会转变为曝光项目的关注者。

如图5 所示,在曝光风险作用下,100 个单位时间后,额外2%的转化率在未受影响者与恢复者中共同起作用,使得未受影响的人直接下降到接近20%,降幅超过45%,并且仍存在大约20%的关注者。分析是由于恢复者中总有新的关注者产生,可见草率曝光只要发生微小的加成作用,实际受到诈骗组织影响的投资者比例就会成规模的扩大。并且其在未受影响者和恢复者中同时起作用,因此造的影响规模更大。

图5 曝光风险作用下的诈骗舆情仿真

为了充分比较各因素的影响,上述仿真实验设计了一种充满投资者的虚拟社会,而现实社会中难以造成如此比例的影响。但是无论舆论绑架加成作用还是曝光风险都是相关部门在反诈工作中值得深入研究的对象。

(三)境内外涉“区块链”诈骗的宣传特征

通过对境内外涉“区块链”的深入调查,归纳其共性特征包含如下方面:

1.利用伪科学伪技术思想洗脑,开始阶段不直接显露目的

正规的“区块链”企业通常是技术导向的,在企业宣传上相对客观中立,较少涉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内容。而涉“区块链”诈骗组织通常会在宣传上通过伪科学伪技术等议题进行团队包装,甚至聘请所谓领域“专家”以此在更高的思想层面对关注者进行洗脑。当关注者对其思想产生认同感时,诈骗组织才会显露出真实的诈骗目的。当这类诈骗组织身处海外时,则具有较高的曝光风险,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应重点防范。

2.鼓吹“错失良机”的阴谋论

诈骗组织通过利用比特币升值事实和媒体对“区块链”的正面报道,将“区块链”概念进行绑架,结合心理学原理,误导投资者不要“错失良机”,打击反诈宣传的公信力。心理学上越是持此类阴谋论观点的投资者越是好奇心重,容易造成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结果。

3.绑定“区块链”的概念

绑定“区块链”概念,“区块链”与比特币原理涉及到数学、密码学、算法、信息技术等众多领域,非专业人士要想了解其原理,最便捷的方式就是通过媒体报道,绑定了“区块链”概念的网络金融诈骗在媒体对“区块链”的广泛正面评价中,间接获得了更强的欺骗性。

4.阶梯式门槛

涉“区块链”诈骗组织通常设置门槛分级,以此检验关注者的被洗脑程度,根据通过的门槛数量对关注者进行洗脑程度评估。当判定关注者达到特定程度后,便开始显露真实的诈骗目的,实施诈骗行为,而此时关注者已经完全陷入诈骗组织设的局。

三、具体的应对措施

2019 年1 月10 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7]首次在制度层面对“区块链”进行界定与规范,但迄今为止,我国对涉“区块链”诈骗还未形成有效完备的治理体系。一是由于其技术的革新性较强,在制度层面面临的很多问题尚未解决,二是由于其技术复杂性较高,对其进行监管的制度设计仍然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目前国内的涉“区块链”诈骗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由于“区块链”天然的分布式属性,境外各类涉“区块链”诈骗仍然较为猖獗,并且一部分是以境内“出口转内销”的形式规避法律制裁。因此在相关法律与国际合作尚未完善前,对涉“区块链”诈骗应当从防范着手,以引导舆论的规范引导为根基,培养投资者对“区块链”的正确认识,以避免上当受骗。

(一)充分发挥媒体的正确宣传与舆论引导作用

“区块链”技术利大于弊,对多种领域的发展有促进作用,但是媒体不能只谈其利,不谈其弊。特别是部分媒体为了吸引流量,报道各类虚拟币的巨幅收益时不谈其风险,增强了群众相应的投机动机,为涉“区块链”诈骗提供了舆论温床,对反“区块链”诈骗宣传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媒体需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区块链”,让群众清晰地了解到其双刃剑的属性,加强科普宣传,让涉“区块链”诈骗舆论绑架机制彻底失效。

(二)对国内涉“区块链”诈骗组织实行供给侧切断

1.加紧建设“区块链”企业准入制度

在制定鼓励“区块链”产业政策的同时需要严把“区块链”企业准入关。对未经批准非法设立的“区块链”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对社交媒体中存在的涉“区块链”诈骗信息需及时阻断,从供给侧切断涉“区块链”诈骗。

2.积极将“区块链”产业引导至实体经济中

目前普通公众视角下“区块链”投资仍然是以虚拟币为主,相关制度的设计需要将“区块链”投资从虚拟币逐渐引导到实体经济中,加强“区块链”投资动机的多样性引导,使得投资者有更多的“区块链”投资空间与多样的投资种类选择。当有更加优质的“区块链”投资渠道时,投资者自然不会再关注非法的炒币投机项目。

3.对境外涉“区块链”诈骗组织实行需求侧抑制

境外涉“区块链”诈骗组织由于存在司法管辖权问题,在其未彻底被取缔前,存在舆论曝光风险,直接曝光的广播效应可能导致被曝光诈骗组织获得更多潜在投资者关注的风险,更多自作聪明的投资者可能会因此开始关注这些境外“虚拟币”,使得反诈宣传产生反效果。针对这个特点,可以从需求侧设计暗示型舆论防范策略,其目的是不至引导更多公众关注具体诈骗项目的前提下,对其诈骗属性进行暗示型舆论宣传与防范,使得已经关注的投资者了解到其诈骗属性从而及时主动止损,具体策略包括:

(1)暗示宣传

对境外涉“区块链”诈骗进行密切跟踪,对不同诈骗手段实行有针对性的特征宣传,即不曝光诈骗项目具体指代名称,而是曝光其具体的诈骗手段特征。宣传中应杜绝一刀切式的标语,应以细致具体有针对性为原则进行诈骗特征描述,并将具体特征公之于众。用强烈的暗示宣传提示相应诈骗项目投资者,破除阴谋论,使投资者产生对号入座式的自我审查效应,进而及时主动止损。

(2)域名动态管制

对境外涉“区块链”诈骗的网络域名需要及时定位并进行封锁,阻断其传播途径。涉“区块链”诈骗组织通常会通过更换域名的方式,绕开各国的域名封锁,因此有必要对其进严密跟踪,及时发现更新的域名。对涉“区块链”诈骗的域名管制应当是一个动态监控的过程,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切断其诈骗信息的传播。

(3)加强国际合作,参与推进“区块链”国际标准化建设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征使其全部信息的存取都在链上完成,“区块链”储存于全球的挖矿机或具有“区块链”挖矿功能的设备中,地理空间广泛,不存在物理中心地址,因此在司法实践上打击跨境涉“区块链”诈骗是有难度的。“区块链”的这种特性要求各国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尽快推进建设统一的“区块链”国际标准,标准建立后各项法律法规才能统一。现阶段的涉“区块链”诈骗乱象的本质还是各种“区块链”技术与产品没有统一标准的结果,当投资者心中有了标准,自然也具备了识别虚假“区块链”的能力。

结语

“区块链”技术仍处在发展初期,相关的多数产业目前尚未落地,技术是中性的,但是技术发展的方向和结果是由人来定的,因此如何使“区块链”技术发展符合人类文明与价值观趋势是以后人类需要努力的方向。每个革新性的新技术出现时,都会伴随着两面性,“区块链”技术也是如此,各类新技术也是在这样的曲折过程中得到发展的,因此我们需要承认这样一个过程,并尽可能发挥制度优势,取长补短,使得“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得到平稳健康的发展。

猜你喜欢
洗脑反诈区块链
“反诈”鸡蛋 为何上热搜
电信诈骗套路多 谨慎反诈防骗局
“反诈宣讲员被骗18万元”更具警示性
“反诈宣讲员被骗”更具警示性
反“洗脑”
启蒙与洗脑的区别
洗脑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价值分析
“区块链”的苟且、诗和远方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