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军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通常刑事审判是在法官主持,控诉人与被告人共同出席法庭情形下展开的,此为对席审判。若处于当事人地位的控诉人或被告人一方不出席法庭,所进行的审判为缺席审判。缺席审判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确立的诉讼制度。①世界范围内乌克兰、墨西哥、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未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我国最早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关于刑事缺席审判一直存有争议。2018 年我国第三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刑事缺席审判作为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一个国家是否设立以及如何规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诉讼价值的选择与权衡问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非建立在单一理论基础之上,而是多种理论共同作用的结果。建立在多重理论基础之上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体现出各异的价值取向,实现着不同的制度功能。对基础理论以及价值功能侧重和选择不同,决定了各个国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特点。
司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需要耗费必要的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某一历史时期,一国能够投入到司法的社会资源有限,因而诉讼效率始终是影响司法制度设置和有效运作的重要因素。刑事诉讼高效率是指投入到刑事诉讼领域一定社会资源范围内能够解决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程序快速并顺畅运转,诉讼成本降低,案件积压率维持在低水平,诉讼拖延尽量被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