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琼瑶
(郑州大学 法学院, 郑州 450001)
据数据显示,2020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1 024件,其中行政类案件55 202件,占立案总数的90.5%;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程序47 144件,提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42 537件,占90.2%[1]。从全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情况来看,诉前程序已经成为行政公益诉讼中最重要的部分,而检察建议也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从开始试点以来各地区的数据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在逐年攀升,而且检察建议得到重视并被采用的占比更是超过了80%[2]。近期,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评选出了“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件”,其中诉前程序占6件之多。
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检察机关,被告是行政机关,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检察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公益组织,被告是民事主体。《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履行前置性程序,发出检察建议是诉前程序的主要方式。诉前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检察机关发现损害公益的事实和线索,积极进行调查核实;第二,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送达有关机关;第三,被建议机关进行自我纠正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第四,检察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能之一,检察建议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