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缺位的解决之道

2021-01-17 19:49:39何焕锋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何焕锋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与物权、债权相并列的重要财产形式。随着我国《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和《著作权法》(1990年)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制定,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不断增加,夫妻财产纠纷中涉及婚后一方所得知识产权归属的争议日益增多。然而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还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都未明确婚后一方所得知识产权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对此问题理论上争论不休,司法裁判也大相径庭。①本以为民法典的编纂能为此争议和困惑问题提供清晰的法律规则,以统一裁判和法律适用的标准。但最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沿袭了此前《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没有任何变化。②《民法典》刚刚实施,短期内不会修改,但婚后一方所得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依然存在。鉴于此,本文借助于《民法典》的体系统摄功能,探究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缺位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

1 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中缺位的现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不仅为私权,而且从其使用“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或“Intellectual Property”看,知识产权还属于私权中的财产权,因此将知识产权规定在夫妻财产中是顺理成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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