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农村发展系,北京 102488)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下文简称《规划》)中首次提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概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对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阶段性谋划,其中“治理有效”被视为乡村振兴的基础。但什么样的治理能称得上“有效”,如何度量政策的“有效性”,如果某项治理政策存在“微效”、“无效”的可能性,那么“无效”的表征有哪些?采取什么措施可以提高治理的“有效性”?要回答这些宏观层面的问题,最好能选择某一项治理政策在某一个区域内展开动态研究。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来“创建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并“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基于在陇东地区Q村长期的田野调查,从这个微观视角,观察一个村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分配问题,并以村民对该政策的满意度作为度量标准,从这个角度来判断该项治理政策的有效性。本文认为,村民自治发育的成熟程度,往往是影响治理政策的有效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于“治理”与“自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或许可以有多个角度的解答,本文只以《规划》精神为依据,对二者的辩证关系作以区分:
(一)乡村治理中的“治理”:治理通常被认为是自上而下、由外到内的推动力量,尤其是国家整合多种资源强有力的高位推动,并在多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下,形成对乡村社会共治局面,如《规划》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