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静
摘要:作为监察程序中唯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监察留置具有高度的封闭性和严厉性,而且排除适用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规制规则。因此,为确保监察留置在法治框架内运作,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十分必要。立法从内部约束与外部制约两方面构建了制约机制,不过,通过规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现行的制约机制存在着内部约束弱化、外部制约乏力的问题。构建监察留置的制约体系应当坚持高效反腐与法治反腐的平衡,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以此为前提,科学配置监察留置决定权与执行权,实现对监察留置的全程监督,提升检察制约效能的同时,辅以权利制约,并且健全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的一体化制约体系。
关键词:监察留置;内部控制;外部制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1-0065-09
在法定的十二项监察调查措施中,作为唯一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留置一旦被滥用极易侵犯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甚至可能制造冤错案件。当然,诸如搜查、冻结等调查措施也具有强制性,如果被不当运用也极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过相比较而言,留置的强度远高于这些措施,公开程度却要低得多,相应地对其进行监督制约的难度更大。基于此,如何在准确厘定监察留置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地制约,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确保其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是理论上无法回避的课题,针对监察留置构建的制约体系也可以为其他强制性调查措施的监督制约提供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