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铁
内容提要:作为对我国现代关税制度的创制,构建现代关税制度,进而完善本国关税法律体系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之一。“十四五”规划为下一步关税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关税法》立法既要瞄准立法原义,遵循一般立法的基本规律,又要突出本国特色,对接世界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关税立法的有益经验,充分反映时代性,保证关税框架内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重点研究了“十四五”规划问题,擘画了我国未来恢宏的蓝图。其中,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这三个“新”,是“十四五”规划建议的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其深刻内涵,对于指引关税立法方向,指导改进关税立法工作意义重大。马克思恩格斯曾坦言:“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关税立法也应该从正视现实问题开始,不断强化立法的体系逻辑,并将其发展逻辑蕴含于时代的演进逻辑之中。
一般理解,所谓法律的时代性就是高度反映一个时代的立法背景,折射该特定时期的特性。时代性其本身就是普遍性与具体性的统一,具有历史与现实相交融的特征。法律的时代性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事关科学准确剖析时代本质、创新理论,是制定法条、推进立法实践的基本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税立法应在更高的站位上,以全新的视角进行全新的思考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