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地金融合作监管下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研究

2021-01-29 10:33:57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董晓倩
商展经济 2021年20期
关键词: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董晓倩

1 我国金融监管历程

(1)1978—1992年,央行统一监管。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农行、中行等相继从央行独立出来,1983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管者。此阶段,人民银行既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又负责监管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金融机构。

(2)1992—2003年,分业监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1993年颁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保险、证券、信托和银行实行分业经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标准和管理条例。至2003年,随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相继成立,我国金融监管进入“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

(3)2003—2013年,地方金融办逐渐成立。我国第一批地方金融办出现在2003年前后,履行编制金融规划、配合金融监管、加强金融服务、推动金融创新等职能。但此时地方金融办处于较弱势的地位,仅被定义为议事协调机构。2009年地方机构改革,全国各地加大金融办建设力度,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职能逐步加强。此外,部分地方开始探索建立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协作机制,以维护区域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如江苏建立了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

(4)2013—2017年,央地金融合作监管初步形成。为协调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业运行稳健,2013年国务院批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全国多数省市也探索建立了相应工作机制,如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区域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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