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隐性采访实践的规范性再探

2021-01-30 12:37
视听 2021年7期
关键词:电视记者显性舆论监督

徐 琳

虽然纸质媒体和广播媒体也涉及隐性采访,但实践中用得最多的还是电视媒体,这是由于电视媒体视听兼备,能够进行视觉符号与听觉符号的复合传播,在对不良现象和不良行为曝光时威慑力更强。电视记者从事的隐性采访,在业界也叫暗访和偷拍,主要通过微型摄录设备来秘密地获取视听素材。隐性采访突破了事实的隐蔽性和采访环境的封闭性,有利于记者抓住问题的本质。但这种手段如果用得过多过滥,也会涉及到一系列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问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规范。

一、隐性采访的作用

电视记者进行隐性采访,一般是因为无法用显性采访手段获得所需要的关键信息,但为了揭露那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只有以隐性采访形式,随后通过曝光进而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视。这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具有积极作用的①。随着数码相机的小型化和智能手机拍摄功能的不断完善,隐性采访在记者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用越来越大。无论是中央级媒体、省级媒体,还是市县级媒体,电视记者利用隐性采访手段揭露社会阴暗面的效果比显性采访更加明显。

与显性采访相比,隐性采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能够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地记录新闻事实真相,揭露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行业不正之风,有效发挥舆论监督职能;二是能够提高媒体的影响力与综合竞争力;三是通过暗访形式获取的事实真相更容易得到受众的关注,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②。虽然隐性采访在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很大,但记者不能因此而进行角色越位。面对各种新闻事件,记者只能是旁观者和记录者,而不能成为新闻事实的制造者,更不能把自己当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者。

隐性采访在实践中有“三不暴露”的特点:一是不暴露记者身份;二是不暴露拍摄工具;三是不暴露采访目的。“三不暴露”能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使采访对象在心理上不设防。例如,某县区级媒体的电视记者有一次在街头小巷偷拍一名贩卖假证的违法人员时,对方不但向记者详细介绍他制售假证的种类,还一张张拿出来让记者看。这不但为记者积累了报道素材,还为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提供了大量的事实证据。

电视记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偷拍的大多是危害社会或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内容如果记者扛着摄像机去公开拍摄,一般是拍不到的。而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往往不会事先以真实身份与拍摄对象打招呼,而是以普通人的身份乔装进入现场偷拍。当然,电视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开展舆论监督,既要注重结果的正义性,也要讲究手段和过程的正当性。只有坚持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批评报道的客观公正,才能让被曝光者心服口服,才能发挥促使问题合理合法解决的积极作用。

二、隐性采访的题材

电视记者在从事隐性采访时,通常会根据报道题材的不同,分别以参与式采访或观察式采访的形式进行。参与式采访是记者以事件参与者的身份进行调查;观察式采访是记者以旁观者的身份收集信息。

据了解,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调查》栏目就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题材,才允许记者采用隐性采访手段拍摄。一是有明显证据表明采访对象有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是通过显性采访无法收集到事实材料;三是记者去进行隐性采访前,必须经过栏目制片人的同意。这样做,不但规范了隐性采访的流程,还对题材进行了严格限制③。从中可以看出,只有那些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揭露社会黑暗现象的题材,记者才能运用隐性采访手段。如果是为了迎合少数受众的低级趣味倾向去拍摄博取合眼球的内容,则不允许隐性采访。

对隐性采访的题材必须严格限制,一是只能针对特定场合的特定对象;二是不能进行诱导式和钓鱼式采访;三是不能侵犯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四是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只有那些违法犯罪现象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电视记者才能通过隐性采访的手段进行拍摄。如某县区级媒体的电视记者对一个高层抛物者的不良行为的曝光,就采取了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相结合的拍摄方法。在当地的某小区,有住户向记者反映,每到晚饭之后的时间,住在十几层高的一个住户都会从窗口抛出厨房垃圾,结果经常撒落在小区散步的人身上。记者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就用经过伪装的小型摄像机进行偷拍。这条舆论监督报道播出后社会效果非常好,不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还警示了其他人。在这家媒体,凡是电视记者要去隐性采访,首先必须事先向所在部门通报题材,只有经过同意后才能领用拍摄器材;其次是对舆论监督报道做出限制,偷拍的镜头只能是少量的,主体镜头必须以显性采访的为主;再次是对用隐性采访拍摄得来的画面素材,编辑会进行严格的把关,发现可能会带来麻烦、引起纠纷的内容一律不予公开播出。

对于电视记者来说,在实践中从事隐性采访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因此对哪些题材可以进行暗访,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也就是对题材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必须把暗访的题材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结合起来考虑。能够进行隐性采访的题材具体可以分为:一是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或者有违公共利益的不良现象与不道德行为;二是在类似于公众性事件的新闻报道中需要采集公共场所的报道素材;三是在报道先进人物的事迹时,对其日常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动态观察,以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也让正面宣传更加可信④。因此,对隐性采访行为根据题材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后,记者就能变被动为主动,例如:那些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应该允许记者通过隐性采访手段介入;而那些无违法犯罪,纯属个人隐私和人际纠纷的内容,就不能通过隐性采访的方式去获取。

三、隐性采访的底线

进入媒体智能化时代,记者隐性采访出现了采集技术智能化、采集过程伦理化和采集成果智库化等特点。隐性采访手段的发展和更新,既使得隐性采访能够发挥更多的舆论监督效应,也有可能会产生一些难以规避的法律风险⑤。对于记者的隐性采访,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既没有对其进行明确授权,也没有明令禁止。但这依然存在着诸多道德和法律风险,记者如果越过底线,不仅会引来麻烦,还会惹上官司。

除了揭露违法犯罪现象外,现在的电视隐性采访也运用到了对一些行业不正之风的曝光上,当然这只能针对公共场合、公职行为和公职人员。一是被采访人物出现在公共场所,就表明了他本人对别人了解他的行为举止持默许态度,记者在这些场所的偷拍是为了替观众了解未加掩饰的事实;二是凡属于对公职行为的暗访都是合法的,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三是公务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公众有必要通过媒体对他们进行监督⑥。

隐性采访的主要形式是偷拍偷录,这种“窥探”行为似乎缺乏程序正义的支撑。当然,通过隐性采访所剪辑而成的批评报道,可以有效激发观众的好奇心,使他们能够更加心安理得地知晓别人不愿意被公开的隐秘信息,但电视记者在从事隐性采访时必须把这种好奇心控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正常范围,否则便会产生诸多问题⑦。近几年来,电视媒体因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被投诉的情况日渐增多,这与记者滥用隐性采访手段、没有守住职业道德底线有很大关系。而需要强调的是,电视记者即使参与的是隐性采访,也不能扮成嫖客去体验,或者扮成赌徒去赌博,否则自己就成了违法人员。

有人认为,隐性采访从一开始就是隐瞒、欺骗行为,以这种方式获取信息是媒体偏离了社会公器的职责,存在着很大的道德风险⑧。笔者认为,这要看具体对象。如果隐性采访的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及违法行为,这种所谓的隐瞒和欺骗就是在揭露社会的丑恶现象,是新闻工作者的职责所在,具有正当性。

公民有法律赋予的对涉及公共利益信息的知情权,最直接和便捷的途径就是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因此,只要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隐性采访,都可以说是记者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能动实践。在新闻实践中,电视记者的隐性采访主要用于舆论监督,但如果把握不当,就会触及法律法规的底线。有时,电视记者为了行使监督权,也会步入片面理解法律法规、消解法治的误区。这就需要记者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中有关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条款,通过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规范隐性采访的实践。

四、结语

由于传媒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的电视记者希望通过隐性采访来获取更多的独家新闻,但有时也会不知不觉地进入顾此失彼的误区。实际上,隐性采访只是作为显性采访的补充手段,并非可以不受限制的随意行为。在媒体深入融合和隐性采访更加方便与普遍的当下,要对记者隐性采访行为加强规范和适当的制约,以确保主流媒体的公信力不受损害。

注释:

①陈莉红,曹洁.从机会成本角度看隐性采访存在的必要性[J].传播力研究,2020(13):92-93.

②马晓静.滥用隐性采访产生的争议探究[J].新闻研究导刊,2019(23):87-88.

③田连友.融媒体背景下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讨[J].科技传播,2020(01):141-142.

④于海中.论电视新闻暗访的记者定位[J].西部广播电视,2016(06):148-149.

⑤闫斌,杨娜.智媒时代隐性采访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社科纵横,2020(07):92-98.

⑥程芸.新闻监督节目中的“隐性采访”[J].剧影月报,2020(01):24-27.

⑦牛依飞.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问题探究[J].传播与版权,2020(03):4-5.

⑧程悦.新闻隐性采访的伦理争议再观察[J].视听,2017(03):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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