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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3 月,WTO 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政府采购协定>(GPA)第24 条第7 款谈判成果的决定》,这标志着GPA 新一轮谈判的最终完成[1]。2012 年新版GPA(“新版GPA”)文本正式生效后,加入成员的GPA 谈判将以该新文本为准。GPA 是WTO 法律框架下重要的诸边贸易协议。相比于1994 年GPA(“94 版GPA”),新版GPA 在保持基本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采购实体适用范围的条文表述进行了重要调整与澄清。
早在我国入世谈判时,欧盟和美国等西方GPA参加方便针对GPA 问题对我国政府施加压力。我国虽最终未签署当时的GPA,但《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报告》)已做出妥协性安排[2]。我国代表表明,我国有意成为GPA 参加方,将尽快向WTO 秘书处提交附录1 的出价清单,启动加入GPA 的谈判①WTO,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WT/MIN(01)3,2001,paras.339,341.。中国加入GPA 被誉为中国的第二次“入世”。2019年10 月20 日,我国向WTO 提交加入GPA 的第7份出价清单。但纵观我国历份出价清单,至第五份出价清单,我国均未将国企纳入,直至出具第六份出价清单时,才首次列入国企[3],而在最新的第7 份出价清单中,新增16 家国企[4]尽管在出价范围上有很大放开,相关领域的门槛价也有所下调,但最受关注的我国国企是否及如何被纳入至GPA 谈判出价清单,是否属于GPA 的采购实体,一直是我国出价所面临的挑战。
国企可否纳入出价清单其实是“采购实体”的界定标准问题。对于何为采购实体,GPA 并未给出明确定义,而是将这一任务交给了成员国的出价与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