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其军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溢价定增,即增资入股价格高于企业当前每股净资产的做法,普遍不会让人联想到原股东或新股东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实务操作暂将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但对于部分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方式入股的案例,是否应当在入股时确认原股东或新股东的转让所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争议至今仍无定论。
税务局所持观点大相径庭,实务操作过程中企业心里没底,增资时没有要求缴纳也担心税务局事后征缴,不确定性可见一斑。经笔者检索若干税务局咨询问答,有的明确指名平价增资或低于净资产增资的,视同转让;有的不表明态度,“一企一策”、遵照是否产生所得等。经梳理,税务局代表性观点主要如下:

序号 税局 时间 主要观点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 江苏纳税服务热线 2019年6月 若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1 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问答 2014年因C公司未按公允价值增资,主管分局认为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依据建议联系主管分局核实确认4 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 原股东和新股东有所得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原股东和新股东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