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链
1月25日,银保监会修订并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旨在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并以此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管理规定》将原有的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符合当前的实际需求。原《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而2016年“偿二代”实施以后,原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后的实际需求;“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虽然对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评级提出要求,但仅为原则性及框架性要求;而此次《管理规定》将其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总体来看,《管理规定》及时总结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最新成果以及监管实 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有效提升了偿付能力监管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更加全面,且对不达标公司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原《管理规定》下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为不达标;新《管理规定》下主要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国盛证券研究所
具体来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以上三个指标任一不符合要求则为偿付能力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