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与纪律处分如何区别适用*

2021-02-12 07:10:18北京教育学院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11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学生

文/北京教育学院 孙 倩

近年来,中小学校在实际教育教学管理中,在如何更好地管理学生、督促学生学习,从而提升学生能力等问题上存在着一些困惑:对于成长中的大部分中小学生来说,违反校规校纪似乎是一件无法避免的事情,比如,在课堂上讲话、做小动作,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者完成的作业不符合要求,迟到、早退、旷课、不做值日,与同学吵架或者课间追跑打闹等。这些行为虽然可能属于违反校规校纪的范畴,但是程度轻微,不适宜用“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处理。另外,中小学生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及其带来的后果缺乏认知,使得“纪律处分”难以发挥约束和规范学生行为的作用。这些出现在日常学生管理中的困惑、问题,最终让教育惩戒权的规范工作提上了日程。

2016年,教育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十四条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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