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林正锦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市场机制的确立不会一蹴而就,而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2018年4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从短、中、长期候选减排措施等多个方面对国际海运业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总体安排。其中,中期候选措施就包括市场机制。实际上,IMO早 在2000年发布第一次温室气体研究报告中就对市场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2006年召开的第56次环保会(MEPC56)则开始了对市场机制进行实质性深入审议。此后,IMO成员国共提出了10种市场机制,包括丹麦等国提出的海运温室气体基金机制(GHG FUND)、挪威、英国、法国、德国提出的排放交易机制(ETS)、日本和国际航运公会提出的能效激励方案等。但由于市场机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加之IMO目前的重点仍放在制定船舶能效等短期措施方面,市场机制的讨论于2013年暂停,一直搁置至今。
2020年下半年,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相继提出将海运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立法计划。2020年11月,MEPC75会议审议了业界提出的成立国际海事研发委员会(IMRB)及配套基金的提案,市场机制的议题再次提上了IMO的议程。2020年12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可持续和智能交通战略》,明确提出推进IMO将市场机制作为温室气体减排战略中期措施的谈判。可以预见,排放交易机制将成为IMO审议中期措施的一个焦点。
然而,对海运业而言,碳排放交易相对陌生,但随着全球碳市场的快速发展和IMO中期措施的临近,海运业被纳入其中的可能性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