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爱辉 陈 梓,2
(1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衡阳 421001;2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 410007)
私人图书馆系由政府以外私主体创设的,通过对社会各界开放,为广大民众提供文化资源及其他相关文化服务之图书馆总称。伴随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大幅度提升,民众精神文化需求也越来越高。图书馆作为传承先进文化、弘扬历史文明、普及科学人文知识的重要场所,在满足民众精神文化需求上的作用无疑愈发关键。而在近年我国各类图书馆建设过程中,除了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等设立的传统意义公共图书馆外,民间普通私个体所创办的私人图书馆也正悄然兴起。
在现代文明社会,法治乃社会方方面面得以充分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图书馆的建设、管理、运作无疑也应紧密围绕法治进行。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一系列图书馆领域的主要法律规范相继颁行,我国图书馆已经很大程度获得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保障。不过可惜的是,因我国现有图书馆法律法规主要是围绕公立图书馆进行规范,对形形色色各类私人图书馆的规定往往语焉不详甚至普遍缺失,故私人图书馆便很难根据现行法律规范获得国家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久之,必将严重阻碍到它们在当前法治环境中的进一步充分发展。湖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人口大省和文化大省,长沙市更乃国家首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1],其在图书馆事业建设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