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海鹏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产品。根据现行审查规则,对于该类型产品,申请人既可以以成套产品的方式进行合案申请,又可以以组件产品的形式提交相关专利申请。该类常见特殊产品包括组合沙发、组合茶几和同一产品不同部位的标贴等。在审查实践中,对于该类特殊产品,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已经表达意愿,则审查员一般会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如果申请人的意愿不明确,也允许申请人以“件1”、“件2”等对各单件进行顺序标注。但是对于该类特殊产品,申请人采取不同的产品提交方式进行专利申请,有可能会对其相关专利稳定性及后续权利保护范围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该类特殊产品不同提交方式可能会对相关专利权利的稳定性及权利保护范围产生何种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 条第2 款对“成套产品”进行了定义,《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2 节则对允许以“成套产品”形式提交专利申请的要素条件进行了详细解释。那么,对于“成套产品”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如何界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5 条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