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司法认知与适用

2021-03-22 00:33:19束斌于红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1期

束斌 于红梅

摘 要: 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法律性质、对象范围、规范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差异。为规范适用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有必要统一认识及适用规则。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性质上属于“对物的强制措施”,在对象范围上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规范适用上应当明确犯罪所得之收益的追缴规则、应当返还的被害人合法财产范围、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的没收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涉案财物中的适用情形。

关键词:涉案财物 法律性质 没收对象 适用规范

刑事涉案财物没收(以下简称“涉案财物没收”)作为一种财产剥夺手段,其法律规定体现在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其针对的对象是被犯罪行为“污染”的财产,即犯罪行为人或案外人的与犯罪有关联的合法或非法财产。犯罪行为人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使用其个人财产、获取他人合法财产或拥有不法财产后,该部分财产利益已经超出宪法所保护的“私有财产”的合理范围和限度,且背离了合法使用财产的社会义务。[1]因此人民法院可依法剥夺该部分财产利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在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后,将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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