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川
摘 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办案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但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临时居所,从而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控申部门应当对本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要依法积极开展该项新增业务,及时受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的控告或者举报,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切实纠正司法实务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控申部门 检察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适用得当能够有效保障打击犯罪,适用越限则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作为特殊执行形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度,已经接近于羁押性强制措施。[1]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法律监督,防止这种具备“准羁押”功能的强制措施异化为变相羁押,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推进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案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
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加以监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