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宇昕
摘 要: 实践中存在不少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婚姻登记纠纷不能依据民法典直接撤销,当诉诸于行政诉讼时,因起诉期限等问题导致此类撤销婚姻登记纠纷程序空转,最终沦为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以调查核实权为基础,查明事情真相,及时监督相关部门撤销瑕疵婚姻登记,积极探索在程序空转前解决撤销婚姻登记行政争议的可行性,构建法检司联动格局,实现线索共享,推动司法资源优化,助力案结事了政和,化解人民群众烦心事。
关键词:撤销瑕疵婚姻登记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虚假身份 起诉期限
一、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两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不乏出现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而难以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52、1053条之规定,婚姻登记可撤销的情形只有因胁迫结婚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瑕疵,此类情况并没有被明确规定可直接撤销。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特别在一些农村地区,为了规避从云南、东南亚等地“买老婆”的违法行为,常常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主要分为以他人真实身份登记结婚和以虚构身份登记结婚两种情形。
(一)以他人真实身份骗取婚姻登记
在以他人真实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形中,往往是被利用真实身份的当事人发现自己“被结婚”后想要撤销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