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凯 刘畅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正式施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也将在调整金融法律关系方面起到基础性作用。尤其是《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领域拓展以及业务合规性方面提出新的课题。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的相关专业人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深入调研,充分分析了《民法典》实施后将对银行实务带来何种影响,并就如何依法转变经营思路、防范相关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担保物权方面
《民法典》第416条创设了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的“超级优先权”,具体表述为“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以下简称“超级抵押权”)。对商业银行而言,超级抵押权可以在为借款人购置动产提供贷款且借款人将该标的物抵押给银行时适用。这一制度不仅使提供购买价金融资的银行获得了更多保障,也有利于借款人多途径融资。但同时应注意到,《民法典》第406条还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规则进行了修改,即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规定,可以事先不必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而自由流转抵押财产。但是,除非能够证明该转让行为有可能损害到其抵押权,抵押权人才可以向抵押人要求提存转让所得价款或者提前清偿债务。因此,根据第406条和第416条,若无特别约定,银行虽然能够享有超级抵押权,但也面临着抵押人自行转让抵押财产而带来的风险,对行使超级抵押权构成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