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 王琨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是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战略的具体实践。对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法律地位与法律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的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9月24日、25日分别表决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赋予了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以促进一体化示范区建设。随着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行政管理权的行使,有行政争议产生的可能。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一体化示范区要做好应对行政复议的准备。虽然当前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行政管理权行使的情形还不多,但未雨绸缪对一体化示范区可能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形作出思考,有助于一体化示范区积极应对行政复议。
思考一:如何管辖示范区内联合行政行为可能导致的行政复议案件
以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为例,决定明确赋予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和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原則上,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的是有限的行政管理权,但仍有产生行政争议的可能。
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的前提是两省一市政府对统一管理的跨区域项目进行了规定,并且只有在没有国家另行规定的条件下,示范区才能行使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