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希文 刘曜彰
权利冲突,是指未经在先权利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合法权利的客体,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以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无论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中,还是在专利侵权民事纠纷中,都设定了着重保护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规则。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也是请求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之一。亦是说,请求人能够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为由,依法对该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又根据司法解释和《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本文将重点讨论以在先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
专利制度的建立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只有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条件的发明创造才真正值得专利保护。但受限于专利授权审查制度无法穷尽对比文件的特点,也受限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不做实质审查的制度设计,实践中不符合实质条件的专利往往能够获得授权。由此,专利法建立了无效宣告制度,意在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发现和清除不当授予的专利权,以维护有利于创新的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