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能论角度对保险合同目的之探究

2021-04-15 00:13:14钱思雯
江汉学术 2021年6期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

钱思雯

(常熟理工学院 商学院,江苏 苏州215500)

一、问题的提出

问题一:投保人对自身身体、生命具有保险利益,且身体、生命无价,但投保高额寿险时,保险公司仍会对投保人收入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审核,要求投保人经济实力与保险金额匹配,传统保险利益理论无法对此进行合理解释,是否存在更好的解释基础?

问题二:投保人购买投资连结险,在“投保目的”一栏中勾选“储蓄”选项,在事后出现本金亏损的情况下,可否以保险人违反投保目的为由要求赔偿损失[1]?

问题三:美国长期寿险保单二级市场发达,保单贴现人通过购买生命垂危或患有重大疾病的投保人的保单,取得该保单的收益权,从而赚取差价,但将寿险保单转让给无保险利益者的行为颠覆了传统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否足以防范道德风险并使此种行为正当化?

问题一反映了传统保险利益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解释困境,问题二反映了投保动机与保险合同目的之间存在区别,问题三反映了动机与保险利益在确定转让行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作用。保险利益、投保动机、保险合同目的等概念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碰撞引发了我们对保险合同更本质层面的思考。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以合同目的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保险合同目的这一概念体系。除发挥传统保险利益制度确定保险补偿范围、区分赌博及防范道德风险功能,避免保险利益制度面临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2]之外,更将合同目的在区分合同性质、确定合同及条款效力、限制解除权行使与进行合同解释等方面的功能引入保险合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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