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宇豪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核心生产要素。作为构成数据基础的个人信息,其量的累积性、流通的自由性等要素属性与受保护需求之间形成天然张力。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难题。知情同意是各国通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也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刘金瑞,2017),[1]其本质是通过信息主体对信息处理者请求的肯定以及对收集和利用行为的授权,强化自主控制。但个人信息的要素价值和公共属性决定了这种控制不能是绝对控制,其承载着的多重利益和多元价值决定了同意权必然受到他人言论自由和国家、公益机构、数据企业对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诉求的限制。中国现行法和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信息主体同意权设置为一种绝对性权利,既不利于个人信息保护,又抑制了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信息产业的有序发展。对此有学者指出,“在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绝对化不完全符合现实经济关系逻辑”(林洹民,2018)。[2]为了破解同意权绝对化的困境,学术界进行了积极探索。如范海潮和顾理平(2021)提出了建立“选择退出”+“选择进入”相结合的可协商式同意机制。[3]郑佳宁(2020)依据情境完整性理论提出不同情境下同意权差别化适用方案,即对采集个人敏感信息和有特殊后续处理目的两种情境适用“明确同意”,其他情形“一般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