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艳梅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701)
黄河发源于青藏高原巴颜喀拉山北麓,自西向东蜿蜒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九省区,最后注入渤海。黄河干流河道全长5464 km,是我国第二大河,流域总面积79.5 万km2(包含鄂尔多斯高原的内流区面积4.3万km2)。黄河流域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差别很大,大致分为上游青藏高原区、中游黄土高原区、下游平原区三部分。黄河流域九省区2018 年年底的总人口占全国的30.3%,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的26.5%。因此,黄河法的制定是涉及流域生态状况、产业布局、现行政策和法律等多学科和多部门的系统和复杂问题。关于如何制定黄河法,现有文献对黄河法的基本立法原则、流域管理体制、生态环境规划、法律责任等做了分析和思考[1,2],然而缺乏专门从法律制度角度进行的研究;更缺乏针对黄河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并结合立法现状与不足进行制度构建的针对性研究。因此,本文聚焦于问题导向之下为弥补现行法律不足而进行的流域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期对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和黄河法的制定提供一些参考。
黄河流域攸关我国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能源安全,因为它是西北和华北地区的重要水源和生态安全屏障,分布着多个农业生产基地和能源基地。2014年、2016 年和2019 年,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考察黄河流域,强调它对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