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勇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信息数据在网络空间快速流动,实现着现实社会与虚拟世界的紧密联结。海量的网络数据蕴藏着丰富的经济价值,也成为违法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近些年来,非法获取和泄露信息数据现象层出不穷,传统的犯罪类型借助互联网不断发生着“变异”,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滋生,不仅危及个人信息安全(即“信息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即“网络安全”),①本文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与“信息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网络安全”同义,为了表述方便,下文统一采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称谓,与“数据安全”相对应。更直接给信息的载体——数据安全带来与日俱增的风险,也产生了针对数据自身安全独立保护的法律需求。②参见[德]乌尔里希·齐白:《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周遵友、江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第308 页。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将信息网络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予以法律保障;随后,《数据安全法》被纳入立法规划,目前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同时,《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性规范文件也相继出台。作为数据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其承载着解决我国数据安全内外部风险、构建数据安全核心制度框架的重要任务。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缺乏系统设计和制度安排,各法律法规之间相对分散,缺乏有效的衔接与协调。数据安全具有自身的法益特征,与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性质不同,法律保护的重心也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