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华
近年来,我国的非法集资一直处于易发高发频发的时期,尤其是网贷平台、私募等领域积聚风险的凸显以及债权、基金、信托等叠加风险的初现,使得金融风险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和消解负量愈发困难。长期冲在非法集资一线的刑事打击效能日渐式微,不仅难以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不断衍生、扩散和蔓延,而且在资产清退中时常伴生出影响社会稳定的案外因素。新时代如何构建防范非法集资的新格局和处非打非的新机制,如何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已成为完成脱贫攻坚战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任务。2020 年12 月21 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5 月1 日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专门调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改变了原有处置非法集资的权力配置模式,不仅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牵头部门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调查权力,而且解决了地方政府在查处非法集资时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措施不够、手段匮乏等突出性问题,初步架构了职权清晰、层级分明、组织完整的行政处置非法集资的体制机制。然因非法集资行为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存在交织叠加,而《条例》又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和“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