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立法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以及从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到刑法典的发展历程,现行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上表现为基本型和辅助型两类犯罪,基本型是调整食品安全犯罪主要犯罪规定,两类犯罪较为完整地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上存在类罪归属、行为缺失、主观方面狭窄等方面理论上的争议,通过比较相关犯罪的构成,运用现有的立法技术和规律,得出食品安全犯罪应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按照危害性的大小应该排在该类罪中的前面,这也体现了食品安全问题自身的重要性,该类犯罪立法司法上呈扩大化严厉的趋势,为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该类犯罪调整的对象应扩大到储存和运输等重要环节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应存在过失的犯罪类型。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制度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2-0072-05
[作者简介]杜庆贵,临沂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问题提出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发展和食品本身的发展密切相关,早期的食品问题是粮食供给的问题,力求的是粮食数量安全问题,我国早期的食品安全问题注重的数量而不是质量的问题,相应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在这一阶段中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没有涉及,这一阶段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靠行政管理手段解决。刑法的立法及适用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和经济的迅猛发展,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实施不久,尤其经济领域内新型犯罪使得第一部刑法运用时捉襟见肘,由于内容的不完整性而无法处罚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为了解决该领域内一时的燃眉之急,随即迅速制定了较多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