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劲娴,杨有振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中国经济增长从高速发展转变为高质量发展,亟需稳定的金融环境来支撑。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处于金融系统的核心地位,因此其风险承担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2008 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使监管部门意识到仅有资本充足率指标难以衡量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 年12 月正式公布了《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使用杠杆率指标来补充资本充足率指标。由于杠杆率指标不涉及风险加权资产,因此可以较好地弥补资本充足率指标的缺陷。中国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在2015 年颁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商业银行关于杠杆率监管的政策框架,防止商业银行的过度杠杆行为。监管部门的这些举措要求商业银行无论是表内业务还是表外业务,都不能脱离一级资本而过多地从事高风险资产项目(巴曙松等,2013)[1],因此探究杠杆率监管与银行风险承担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关于杠杆率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实证结果有很大差异,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杠杆率监管对银行持有资本要求更高,这会影响银行的收益水平,因此,银行为追求高利润会从事更高风险的项目,风险的积聚会破坏银行系统的稳定性。Kellermann 和 Schlag(2013)[2]认为最低杠杆率要求虽然降低了银行风险资产的比重,但较低的利润率促使银行通过影子业务从事更高风险的资产业务,从而导致银行承担更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