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杰
(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辽宁 阜新 123000)
受当地某区检察院的委托,笔者作为心理咨询师协会的兼职工作人员,对12名未满18周岁青少年犯罪团体进行了心理干预和辅导。他们因一起聚众斗殴事件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十天拘留的处罚,心理干预期间仍在原学校就读;两个月后,他们将面临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置。
作为心理工作者,想特别感谢的是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他们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爱护、保护,义务免费地找到专业人员为这些孩子进行心理干预,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更多对人性的尊重。历时两个月共十次的心理干预与疏导就此展开。
为了能够使干预活动更加有效,我们制定了工作方案,具体工作从几个方面进行了设计和操作。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心理变化最大的阶段,也是引发心理行为问题最多的阶段。由于生理发育迅速,情绪、行为、认知等各方面的不成熟,加上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方面存在问题,极易导致青少年出现人际交往、学习、品行等方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指出:“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