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需要配套规章支持。美国内政部(DOI)制定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规章,确立了由受托人组织实施、依规划、分阶段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程序。其通过“预评估”筛选、过滤不当案件,在正式评估中严格区别“损伤”与“损害”并进行合理转化,为后续生态修复的实施提供了良好基础。DOI规章的成功经验在于:第一,内容具体、明确,衔接立法,高规格,确保可操作性;第二,强调公众参与,鼓励多方合作,动态灵活调整,确保公信力;第三,区别事实与价值,转化科学与法律,分阶段、分步骤处理,确保制度理性;第四,范围限缩,层层过滤,注重实施基础,强调成本收益,确保可实施性;第五,坚持回复导向,着眼“服务”恢复,强调同等补偿,确保环境实效。我国生态损害赔偿立法较为粗略,配套制度不足,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完善评估细则,概念术语与相关立法保持统一,提高可操作性;第二,明确鉴定评估规则的司法适用效力;第三,区分科学"损伤"与法律"损害",避免损害类型"全覆盖"; 第四,修订细化《总纲》,明确实际修复成本方法优先,经济价值方法补充,确保可实施性;第五,优先实施修复责任,金钱赔偿后位补充,确保修复实效。
关键词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合目的性;美国;规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21)04-0155-09 DOI:10.12062/cpre.20200935
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生态损害赔偿重赔偿、轻修复[1],偏离修复目的,有“异化”为罚款的风险[2]。作者以对美国超级基金法中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发挥重要保障作用的内政部(DOI) 规章为例进行说明,介绍其具体规则,归纳其成功经验,以为我国制度完善提供些许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