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原则与专利权范围

2021-07-20 07:03:58赫伯特霍温坎普张燕欣

(美)赫伯特·霍温坎普, 张燕欣

(1.宾夕法尼亚大学“詹姆斯·G.迪南”,美国 费城 PA-19104; 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 100102)

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专利权滥用行为描述为“专利越权行为”。该表述让人联想起不动产界限这一概念,在政府及私人活动中被应用并逐渐演变出多重内涵。其曾被用于指控专利使用行为因超越专利权范围而违法,后来也被用于抗辩相关活动未超越专利权范围而合法。20世纪上半叶,该理念由专利法移植到反托拉斯法,从而被广泛应用于专利许可协议或其他专利相关协议的评估,以及专利侵权纠纷和解之中[1]。

“专利权范围”一词的隐喻也许对专利权限度合理认定下的专利违法行为评估依然有效。然而,它并非反托拉斯分析的有效工具。在反托拉斯指控中,专利权范围评估通常会将事实上并未损害竞争的行为认定为反竞争行为。在反托拉斯抗辩中,其反而会构建一个保护共谋或反竞争排他行为免受反托拉斯审查的防护网。因为企业限制产出或过度涨价,专利权范围评估最终可能导致比各方通过诉讼解决更有利可图但令社会成本昂贵的合谋协议。2013年最高法院对阿特维斯案的裁决中,异议法官的立场就表现了这种情形,多数法官的观点亦明智地否认了专利权范围评估的合法性①。

一、对专利行为的反托拉斯分析路径

法院对大部分反托拉斯行为的评估均遵循“合理原则”,这要求法院对被告的市场力量、不合理密谋或排他行为之影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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