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甘肃省镇原县档案概述

2021-07-22 02:04仇脁脁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卫所同治光绪

仇脁脁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甘肃省镇原县地处陇东地区的泾河流域上游,为陕西省关中平原的北方门户地带,亦为内蒙经宁夏进入关中平原的南面接壤地。清初镇原县隶平凉府,乾隆四十二年(1777)改隶泾州直隶州,部分土地划入固原州。清代镇原县档案现存44卷,目前已由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研究所整理完成,共计28万字,是目前甘肃省唯一一部清代县级档案整理成果。现就清代镇原县档案做一简要介绍。

一、档案时段分布

清代镇原县档案乾隆嘉庆朝3卷,道光朝1卷,咸丰朝1卷,同治朝3卷,光绪朝30卷,宣统朝6卷,共750件。这些档案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土地、房屋买卖、租赁、分家等契约文书档案,计404件;一类是诉讼文书档案,计216件;一类是上、下、平行公文档案,计130件。各时段档案分类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清代镇原县档案分类统计表(单位:件)

同治八年(1869)以前,镇原县档案仅有契约文书档案,从同治八年(1869)二月开始,诉讼文书和上、下、平行公文档案被保存了下来。镇原县不同类型档案的保存情况在清代不同时段上分布极不平衡,显然与清末席卷西北的同治回民起事有关。就档案类型和时段分布来看,这些档案特点有二:一是契约文书档案从乾隆朝至宣统朝未曾中断,占全部档案的54%;二是光绪一朝的档案最多,契约档案236件,诉讼档案184件,公文档案110件,共530件,占全部档案的70%。

二、契约文书档案

按照契约文书的形成关系划分,清代镇原县契约文书可以分为:卖契文约、当地契约、推收契约、收付契约、揭约或借约、契尾、兑换契约(兑单)、过粮契约、绪(续)地价契约、分家契约、租(包)地契约、界定田地界址的契约、欠约、领状、收契、买地簿、改嫁婚约、把据、立嗣契约等。

清代镇原县契约文书计404件,12万字左右,以卖契文约、当地契约和推收契约为主。清代镇原县土地交易多发生在常姓、侯姓、俱姓、路姓、毛姓、祁姓、刘姓等几个家族之间。其中,嘉庆年间契约文书计22件,均为卖契,买主为常姓族人常法义、常法萃、常恒三人,卖方主要为侯姓和俱姓。自咸丰年间开始,至光绪十九年(1893),路姓家族频繁出卖或出当土地。此外,毛姓家族土地交易多发生在家族内部同宗之间。

推收契约,又名推契或推约,是特殊的卖契。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司法部对清末民初甘肃省的债权习惯做过调查,记载了甘肃泾原道属各县,亲族之间土地买卖契约中有以“推”代“卖”的惯例。“泾原道属,凡同宗房族间于不动产互相买卖,不书立卖约,只书立推约。约内所载各项条件与买卖契约无异,不过因亲族关系,避去卖字,以推字替代之”[1]736。泾原道是民国初年设置,治所在平凉县,管辖清代的平凉、庆阳二府,泾州、固原二州及化平川地,辖平凉、庆阳、镇原等十七县。所以泾原道的债权习惯也适用于镇原县的债权习惯,而清代镇原县之推契亦多确系同姓亲族之间土地房屋买卖时订立的契约。镇原县档案中,还存在一种非同族之间的土地买卖推契。司法部在调查毛目县①的债权习惯时的记载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清代镇原县非同族间订立“推契”的情况。“毛目县属屯地,系前清雍正时开屯招垦,民领官地,官分屯粮,本不能自由买卖。故历年既久,屯民子孙视与己产无异,遂不无买卖情事。但卖时只立退契,不写卖契。实则契内所载纯是买卖性质,不过因地属官有,故避去买卖字样,代以退约名目。”[1]737即屯地系官地,在法律上不允许任意买卖,故以“退”或“推”避“卖”。考之镇原县档案,推契本身虽未说明土地性质,但是在诉讼档案中可以看到,非同族之间土地买卖采用推契的系镇原县卫所里地,卫所里系前明平凉卫地,清初并入镇原县,卫所里的土地保留了屯田性质,因此这里非同族间订立的“推契”应属于屯地(官地)的买卖契约。

收付契、收契及同地邻界定田地界址的契约也较为特殊,均为由于旧契失遗重新补立的契约。此几类契约共计26件,立契原因一般表述为“文契失遗”,至于为何失遗,多数契约中不作具体说明。仅有4份契约直接写明因为同治回民起事遗失或毁坏,且此几类契约又集中出现在同治回民起事后的同治、光绪、宣统年间,此类契约是对战乱中破坏的契约关系秩序的恢复。

此外,镇原县契约文书中,还有一件非常特殊的把据,系光绪三十年(1904)书院斋长将书院土地租给个人的把据契约。这些土地本是镇原县知县将绝户所遗之地充入书院作为山长修金和士子膏火费用,反映了同治回民起事后镇原县对战乱中绝户遗留土地的重新分配与使用。

镇原县档案中有12件揭约,11件借约,均系借贷契约,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计息。揭约系计息借贷契约的称法,在镇原县揭钱每月三分行息,揭粮食每斗五升行息。同治至宣统年间,借贷行息未有变化。另外,还有2件欠地价的契约,约定按照分期的方式还钱,并规定了按期还钱不足或超过还款日期的责任人。

三、诉讼文书档案

就镇原县档案而言,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一个简单完整的诉讼案件处理过程形成的文书包括:(1)告状和批词;(2)信票初拟稿件;(3)应诉状和批词;(4)甘结和批示②。批词直接书写在原被告呈递的状纸上。有些案件还包括干证及其他间接涉案之人呈递的禀状及差役持“票”赴任归来后上呈知县的禀文。还有一些凭据性的文书,如收领钱、物的领状,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出面向衙门作保暂保被告人归家的保领状等。但是,就镇原县诉讼档案的存在形态来讲,仅有少数案件完整保存了各环节形成的文书,绝大多数案件保存不完整,仅存告状、复控状、信票草拟稿、应诉状、复诉状、甘结、干证等的禀状、衙役的禀文、领状及保领状等其中之一二。诉讼档案共216件,约8万字。其中,状纸和信票的草拟稿件留存最多,也是较为关键的文书。

状纸为官府统一印制的14×24的“格式状纸”,为横式长方形,包括状首、正文和状尾三部分。状首预先印有“状式”或“禀”等状头标题,状头标题正下方一般盖有官代书戳记。正文包括作状的具体内容和被告、干证、作状时间、是否抱告等信息。关于原告信息,一般会在首次呈状时于正文开头交代清楚呈控人姓名、年龄、所属里甲、户籍类别、家庭住址及距离镇原县城远近等信息。状尾预印有时任镇原县知县的署衔,并预留有空白予知县书写批词。

衙门受理案件,除给出批词外,一般会发出信票传唤涉案人员进行审讯。正式的信票一般规定完成任务之后限期销毁,留存下来的多系信票的草拟稿件。草拟稿一般书写在普通长方形纸张上,以“为差传/唤/提/拘事”起始,一般写明差传事由和传唤之人到案时限,其余均系格式套语,以警示差役不得故意拖延滋事,自取罪咎。其后开列传唤涉案人员姓名,一般包括原告、被告、干证。有时衙门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质审③,亦需开列被质审人名单。若系抱告,还需开列抱呈人姓名。此外,还会开列参与该案件的报差、差、右差等衙门差役的姓名。有些殴斗案件,衙门需要安排仵作验伤,亦需写明仵作姓名。最后写明草拟信票时间,仅具体到月。县正堂一般会对草拟稿进行修改添加标注,有时为减少扰累会划掉所开列的无关紧要之人的姓名,或添加一些遗漏的关键涉案之人姓名等。修改批注完成后,县正堂需在草拟时间后添加上具体的日期,在其上盖红色官方戳记。其后在其左以“正堂某”写明时任镇原县知县,相当于签名。并在正下方草体书写一个“行”字,谓之“画行”,其上盖有县正堂的私人印记,表示草拟稿定稿。然后誊写在官府统一印制的带有花纹装饰框的专用正方形纸张上,系正式信票,镇原县诉讼档案中仅保留3份。正式信票最上部预先横向印有“信票”两个大字,右起竖向印有时任镇原县知县署衔,其后誊抄草拟稿内容,最后开列名单与草拟稿有些微区别,即开列的衙门差役非草拟稿上之报差或差,而系右差。其后系誊抄时间,亦仅具体到月。最后一行上半部只一个“县”字,下半部系“限 日销”,上下两半之间有一定距离,留待知县朱笔画行。右差姓名、具体日期、信票有效期等均由知县朱笔填写。正式信票上多处有知县朱笔圈点的痕迹。

镇原县诉讼档案主要涉及土地、债务、婚姻、家庭、社会交往等诸多方面。围绕土地发生的纠纷案件最多,主要集中在光绪年间。从契约档案的时段分布来看,这一时期亦是镇原县土地流转最为频繁的时期。随着土地交易发生的纠纷与诉讼包括:土地买卖中银粮缴纳、过割纠纷,土地租佃中租金缴欠纠纷,土地典卖中由于拖欠活粮钱导致的纠纷。另外还有关于强行占种土地、占住庄窑及盗卖耕牛、树木等引起的纠纷与诉讼。债务纠纷一般发生在亲戚邻人之间,发生原因多为拖欠或狡赖债务。关于婚姻的纠纷包括婚姻错序纠纷,婚配纠纷及寡妇再嫁纠纷等。在这些婚姻纠纷案件中,涉案妇女只是作为有关纷争的“标的物”出现,而非诉讼当事人出现。此外,还包括传统家庭关于析产、继承和养赡问题产生的纠纷以及偷窃、殴斗等社会犯罪,等等。卷入纠纷的当事人涉及镇原县普通百姓、军功、妇女、基层组织(甲头、户首、乡约等)、生员(增生、监生、恩贡生等)以及狱囚、商民、客民等,展现了当时的乡村生活状貌。

镇原县关于土地交易和债务的纠纷案件深刻反映了同治回民起事对乡村社会的影响。由于同治回民起事历时长,发生土地交易或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抑或双方或已去世,当事人或其子孙因当事人去世、土地交易契约文书、揭约、借约等凭证在战乱中遗失,又因时间间隔久远,不承认债务关系或土地交易中的钱粮问题,构成诉讼。镇原县光绪年间甚至至宣统年间的很多关于土地交易和债务的纠纷均系对被同治兵燹打破的财物秩序的调整。还有一起是对战乱造成的婚姻关系错序的调整。同治六、七年张世顺作为地方团练的一员参与守城,与其妻李氏在战乱中失散,李氏后来为刘闯儿收娶。同治回民起事平息后,张世顺获得军功,于同治十三年(1874)控告刘闯儿奸拐命妻,当时署理镇原县正堂傅秉钧受理此案。考虑到“六、七年兵燹之际,亲属离散,妇女被人收留者不可胜计,难与平常收留迷失者一概而论”,傅秉钧认为不能以诱拐具控,断令李氏归后夫刘闯儿,刘姓赔补张世顺二十千文,双方遵服[2]。

清代镇原县诉讼档案内容还涉及明代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与存续。学界就明代的卫所制度在清代最终并入或改为州县已达成共识,但是囿于材料,关于卫所并入或改为州县以后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则讨论不多。顾诚在《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一文中认为:“卫所最后以并入或改为州县使卫所制度化作历史陈迹,从而完成了全国地方体制的基本划一。”[2]似乎认为卫所并入或改为州县后和州县一般无二。但是,镇原县诉讼档案显示,雍正五年(1727),截平凉卫地作为一个里(“卫所里”)并入镇原县后,始终保留了卫所人户的户籍(包括军籍和民籍),原卫所人户不再承担国家军事义务,但仍然需要承担卫所职能转变后的屯田义务,给国家缴纳屯粮,且屯粮和民粮由不同的基层组织分别征收,这种情况一直持续至清宣统年间。镇原县诉讼档案的发现,将推进卫所制度在清代归并州县后的研究。镇原县诉讼档案还涉及庄头、乡约、户首等基层组织如何对基层社会进行管理及同治回民起事中团练等地方民团组织情况等重要历史问题,是非常珍贵的研究资料。

四、公文档案

清代镇原县公文档案,主要系清代镇原县衙门与上级、平级衙门之间的行政往来文书以及处理县域内各种行政事务产生的文书,计8万余字,涉及清同治八年(1869)至宣统三年(1911)期间镇原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司法等诸多方面。现将主要内容分类介绍如下。

(一)行政事务方面

同治十三年(1874)左宗棠请旨革降甘肃省查禁罂粟办理颟顸以及失察委员、丁役索诈之知县。光绪三年(1877)为举行计典,镇原县造具知县、教谕、典史年岁履历清册。光绪八年(1822)镇原县儒学教谕请领津贴银两。光绪十六年(1890)造具镇原县知县履历及三代姓氏存殁清册。光绪十八年(1892)分案造具本年现任大小各官年岁、履历清册。光绪二十一年(1895)镇原县造具额设官员佐役及绅士清册。光绪二十三年(1897),崇信县知县奉委监督镇原县知县汪宗翰接收前任张时熙任内经手过铺司工食钱粮;灵台县知县王尧儒奉委会同镇原县知县汪宗翰勘估并造册绘图呈报请拨款补修仓窑。光绪二十四年(1898)通令现任各官及在省候补、在差办事之大小人员认借昭信股票并催促镇原县认借昭信股票库平银四百两。光绪二十七年(1901)署泾州直隶州正堂曾麟绶补授甘肃布政使、暂行护理陕甘总督。光绪二十八年(1902)镇邑附生、乡约等公举道人朱翰臣递补道会司缺。光绪三十一年(1905)甘肃按察使通令各属严办舞弊书差。宣统二年(1910)委员递补甘肃各属僧纲阴阳医学各缺。

(二)社会经济方面

光绪十一年(1885)镇原县东乡屯子镇社仓社正、社副赔补霉变仓粮;回民出省出府贸易须加印票;镇原县拨出粜仓粮钱以济饷需。光绪十五年(1889)饬令甘肃省各属造具征信册。光绪十六年(1890)八月至十八年(1892)六月马裕藩在镇原县知县任内经手过社仓粮石交代清册。光绪二十一年(1895)上忙甘肃各属征收正杂银两情况。光绪二十四年(1898)征收罂粟地税。光绪二十四年(1898)镇原县附生焦芸生等上书请拟知县定捐廉雇马支差为定规,革除学宪过境时在乡里按粮摊钱之弊政。光绪二十六年(1900)使费账。光绪二十七年(1901)丙益堂记清货账。光绪二十七年(1901)新春立记路家、黄家岔、姚家岭等地亩簿。光绪三十年(1904)征收地丁、正杂等项银两情况;修缮造具二十四年和二十五年仓谷奏销册籍。光绪三十二年(1906)呈报应解征获三十一年耗羡廉费并存留俸工项下扣获各款银两一案缘由;呈报征获三十一年盐课银两数目;专差发解下忙地丁起运连闰正杂银两;呈报耗羡留支廉费并存留俸工项下扣获各款情形。光绪三十三年(1907)二月通令开征地丁正耗银、粮草束及课程地税等项及征收情况;申请加差护解征获光绪三十二年下忙地丁等项银两。宣统二年(1910)甘肃全省陆军财政局札催造送盘查清册。宣统三年(1911)农工商部札催报送宣统二年(1910)谷棉、烟草播种收获情形。

(三)文化教育方面

科举考试方面,关于复试文童题目的档案。光绪十三年(1887)科试过文童、初覆文童、二覆过文童次第姓名册。光绪二十一年(1895)文童考试日期的通令。光绪二十六年(1900)由于“公务未竣,两江总督刘坤一等请将辛丑年应行庚子恩科乡试展缓,与壬寅年补行庚子正科乡试归并举行”。光绪二十一年(1895)至三十一年(1905)乡试之前,学政在平凉、泾州、庆阳等各属巡回主持岁试和科试时,镇原县雇办马匹迎送学政。关于清末兴建新式学堂方面。光绪二十四年(1898)内阁传谕“各省府厅州县将现有之大小书院及地方自办之社学、义学,仿照京师大学堂章程,一律改为中西兼习之学校,并鼓励绅民捐资兴办学校,将不在祀典之民间祠庙改作学堂,振兴教育”。光绪三十二年(1906)学部“通咨各省分别筹办高等寻常各学堂,以资造就有志警学者”并通令各省停止派遣出洋学习各种速成科学生,尤其限制出洋学习速成警察;泾州直隶州计发各属初等小学国文教科书。

(四)社会宣禁方面

禁止吸食鸦片和种植罂粟方面,同治十四年(1875)镇原县正堂傅秉钧晓谕乡约、户首人等禁种罂粟。光绪三十四年(1908),设立甘肃全省戒烟总局专办甘肃一切戒烟事宜;参酌本省情势,拟就告示附刊禁烟简章四条,通发各属张贴晓谕,藉以普及全省。宣统三年(1911)禁止鸦片出入境,拟请裁撤各省戒烟总局并切实查禁种植罂粟;禁止文武官员吸食鸦片。其他方面。同治十三年(1874)禁止建生祠,造牌位。宣统年间禁止私挖煤窑。

(五)自然灾害、战争与社会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方面。光绪七年(1881)泾州直隶州正堂胡韵兰呈文核销赈款。光绪十三年(1887)通令甘肃各属妥筹抚恤被雹被水灾情。光绪十七年(1891)饬令各属照例定旬报晴雨时预筹旱涝灾害。光绪二十八年(1902)呈报雨泽分寸、日期。光绪三十三(1907)年江南苏州劝办赈捐总局劝募捐款赈济淮徐海等处水灾。其他方面。光绪三十年(1904)劝募筹集款项救济在日俄战争中流离失所的东三省难民。光绪二十三年(1897)各直省奉命救护明食。光绪二十四年(1898)甘肃兰州府呈报日食和月食时刻分秒。

(六)司法方面

光绪三年(1877)泾州直隶州协助捕获在高台县行骗道士;固原直隶州正堂协助镇原县办理民人失窃案。光绪十九年(1893)泾州直隶州正堂贾勋饬令镇原、崇信二县将未结词讼赶紧依限讯结。光绪二十三年(1897),平凉县知县移会镇原县正堂汪宗翰协助通缉凶犯。光绪三十年(1904)仰邻封协拿河州逃犯马沙巴尼。光绪三十三年(1907)通令各州县按月造报自理词讼。

相对契约档案和诉讼档案反映某一方面内容,公文档案多为一份份独立的行政命令,既没有前因,也大多没有后果,更为分散,但涉及面广,生动展现了地方衙门乃至清代不同阶段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方面。

五、结语

清代镇原县档案是形成于清同治回民起事前后的县级档案,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首先,镇原县土地交易契约文书自乾隆至宣统年间未曾中断。土地是百姓最重要的财产,如无特殊理由,一般不会出卖,因而土地流转的契约文书是研究镇原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宝贵资料。镇原县契约文书还存在不多见于其他地方的推契、收付契、把据等,这些契约的出现是地方社会历史发展遗留问题和民间惯例的体现。其次,诉讼文书展现了清代镇原县乡村社会中人们在土地交易、借贷、婚姻家庭、社会交往等方面的纠纷词讼及其解决,其内容也体现了镇原县对被同治回民起事破坏的财产婚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调整。此外,还涉及学界关注的卫所、地方组织、民团等重要的历史问题。公文档案主要为镇原县衙门与各级衙门的往来文书,展现了清代县级衙门的主要事务范围。另外,还包括大量涉及甘肃全省乃至来自国家层面的行政命令,这些资料对研究诸如清末禁烟、新式学堂等问题或许有所帮助。总之,清代镇原县档案作为陇东地区档案之代表,史料价值极高,对其进行整理研究十分必要。

注释:

①清时为高台县边外地,有毛目城,县丞驻此。民国二年四月,析置毛目县,属甘肃安肃道。十七年三月,改名鼎新,直属甘肃省政府。参见段木干的《中外地名大辞典》1,人文出版社,1981版第579页。

②其中,有些案件经过堂审,但是镇原县档案中没有关于堂审情况的具体记载,而是通过甘结状、覆禀状中的转述,如“蒙恩堂讯”等表述显示该案件经过堂审。

③质审,司法用语,审讯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审理赃证未明案件时,审判官员可让当事人与当事人、或证人与证人、或证人与当事人,在同一场合就同一事实当面回答质询,诘问对质,以便从各方陈述中弄清事实,澄清疑点。参见李鹏年《清代六部成语词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版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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