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有出版权的设置具有保护出版商正当权益、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实现公共利益平衡等价值功能,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对于专有出版权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其价值未能有效实现。其价值失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范围过于抽象、专有出版权是否必须以约定为前提、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期限缺乏明确规定等。因此,需要从坚持将不具备独创性作为专有出版权保护范围的标准、规定专有出版权为法定权利、明确专有出版权保护期限不得超过著作权本身期限等向度,对专有出版权的司法适用规则进行完善与构建。
【关键词】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权利 司法适用规则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87(2021)4-093-07
【DOI】 10.13786/j.cnki.cn14-1066/g2.2021.4.013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出版权利。专有出版权是现代版权制度体系赋予出版者的主要权利之一,由于必须以作为出版对象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存在为基础,[1]一般认为其属于版权体系中的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即邻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图书出版者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对所出版的作品享有禁止他人出版的专有出版权。[2]作为现代版权体系中出版者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专有出版权对于保护出版商正当权益,避免不正当竞争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保证出版行业正常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