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华勇
为提升我国社会综合治理能力,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建设覆盖全国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网络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已迫在眉睫。
为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研究制定完善大数据共享的相应法律制度,可命名为“大数据促进法”或“数据共享促进法”。为政府大数据共享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可借鉴《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将数据资源分为“普遍共享”“按需共享”“不共享”三种类型,并对数据资源目录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
第二,全民树立“数据公有”“共享增值”新理念。一是必须树立数据“公有”的理念。二是必须树立数据“共享增值”的理念。政府掌握着80%以上的数据资源,通过数据共享,充分开发应用大数据,可以让“沉睡”的政府数据大大增值。
第三,制定政务大数据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破除数据共享技术壁垒。一是研究制定各类数据标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标准基石”,并对信息资源进行标准化。二是规范处理流程。对数据共享类型、方式、内容、对象、条件等进行规范;对数据归集,按照责任清、需求清、权限清、资源清、对象清的“五清”要求明确处理流程,形成可用的数据集;对数据清洗比对,率先对“人口库”“法人库”和“地理信息库”的清洗比对予以规范。从而使大数据在采集、导引、整合、比对、交互等方面变得更为便捷,为数据共享扫除技术障碍。
第四,加大大数据资金投入,并建立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督促加快大数据共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