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概括性语词的类型化功能与解释规则研究
——从“高空抛物”被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切入

2021-08-09 03:18:00王瑞君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6期

■王瑞君

我国刑法中的“等”和“其他”,承载着价值判断的类型化功能,对此要给予充分的认同。“高空抛物”可否被认定为《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其他危险方法”,归根到底还是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立足于“公共安全”的法益,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对“高空抛物”的危险相当性作出判断。

随着人们工作、出行、生活、居住方式的不断变化,过去一些有意或不经意的举止和作法,今天可能是很大的危险源,从楼房向窗外抛物、强制干扰公交司机正常驾驶等,即是适例。对这些行为的性质进行细致的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一、“高空抛物”被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的概况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2019〕25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紧接着,中央电视台二套2019年11月17日“天下财经”节目,报道了广州白云法院判决的赵某空中抛物案。赵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富力半岛某栋楼的房内,因与男朋友争执,为发泄怨气,将家中行李箱2个、雨伞1把等物品,从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起亚牌小型轿车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692元。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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