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评析*——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为视角

2021-08-11 08:02:40蔡晓倩
南方金融 2021年4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蔡晓倩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一、引言

2019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在2015 年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八民会议)成果的基础上②八民会议初步明确了适当性义务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仅就八民会议的民事部分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并未就商事部分形成成果性文件。,首次从司法审判角度正式对“适当性义务”进行了完整界定,强调了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020 年4 月爆发的原油宝事件引发了资本市场热议。有关该事件的始末,已有较多文章进行阐述(董彪,2020),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原油宝事件折射出适当性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难题:其一,适当性义务之法律性质是否仅为先合同义务?若持肯定态度,由于商业银行系在履约阶段明知金融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而未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充分的风险提示,从而造成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产品风险等级的不适配,故难谓商业银行有违适当性义务。其二,司法适用中是否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差别化保护?据媒体报导,涉事商业银行提出的和解条件为:投资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下的金融消费者可请求银行返还20%的保证金,1000 万元以上的金融消费者则需自行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③资料来源:哪些投资者有望拿回20%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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