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东,衡敬之
(1.成都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7;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中医药于我们国家、民族意义非同凡响,它是“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1]它是实现健康中国、健康四川、健康成都等各级居民健康保障战略的动力之一。
但是,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并不尽如人意,“中医药传承不足、创新不够、作用发挥不充分”[2]。鉴于此,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四川省紧随其后,发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落地措施。一系列文件都提到了要“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可见,中医药类执业医师应当是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的核心。
本研究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为国家实现中医药类执业医师人才队伍建设法治化及其权利保障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提供理论参考;其二是弥补当前我国中医药类执业医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存在的单一化和缺乏实证分析等问题[3-4]。其三,希望能够引导全国形成尊医重卫的医患大环境,减少大众对中医药的偏见和误解,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提升中华文化自信。
有关执业医师权利的规范表述最早应追溯至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该法第二十一条集中列举了与执业医师有关的7项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