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江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
德国将未成年人的保护视为非常重要的社会准则,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出发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世界上对未成年人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这方面的法律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如《德国儿童与少年扶助法》《德国少年保护法》《改革儿童权利法》《儿童宗教教育法》《少年媒体保护国家合同》《少年法院法》《少年拘留执行条例》等。
另外,德国各领域的法律都对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626条对父母的监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责任也有权利照管未成年人,这种照管包括对儿童本身的照管和对其财产的照管。”再如《德国民法典》第1627条规定:“家长必须自己承担照管义务,同时也必须从儿童的福利出发,在互相认可的情况下履行照管义务。如果发生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双方必须尝试达成一致。”还有《德国民法典》第1631条对人身照管的内容和界限作出了规定,指出监护人的人身照管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照顾、教育、监管以及规定其所在地点的义务和权利。该法条还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儿童有获得非暴力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禁止使用伤害未成年人身心以及其他带有侮辱性的措施。
为了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地成长,德国政府出台了许多措施。
学生如无正当理由请假,家长会被处罚。每年暑假临近的时候,德国中小学生请假的人数直线上升,原因是家长通常会在暑期带孩子一起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