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秋停

摘要:事业单位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不仅要积极发挥出自身的公益性质,同时还要在行业中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和谐的人际关系将关乎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事业单位正处于新旧管理制度的交替时期,有关人事争议的事件屡见不鲜。为此,本文通过简要分析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事业单位;认识竞争;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4.057
1事業单位人事争议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
1.1《人事争议规定》相关规定
在《人事争议规定》中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从劳动法的角度加以诠释,有关于人事争议的范围限定应局限在辞职、辞退以及聘用合同的履行上。但由于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劳动法中并没有根据人事聘用关系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在《人事争议答复》中,对人事争议在劳动法范畴中的适用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中包括程序使用与缺少法律规定适用。
当人事争议事件出现后,当事人可以首先予以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则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则可以向当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需要额外强调的是,有关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时间均落后于《人事争议规定》,因此在日后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完善《人事争议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以此来为案件的正确裁断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