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4大亮点全面解读

2021-08-20 10:11桂芳芳谢睿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1年8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新法保护法

桂芳芳 谢睿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修法已经迈出良法善治的第一步。

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历经30年,这部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的社会形势,这部法律的局限也愈发突出。针对日渐突出的新问题,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6个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中,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控校园欺凌、明确国家监护制度等方面颇具亮点。

强调家庭监护,压实家长主体责任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高度重视家庭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为”与“不为”设置了大量细化规定。

一为:监护人应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学习。为人父母者,须具备家庭教育的基本素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家庭保护”一章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这不仅体现了民法典对家风家德的要求,也明确了父母应加强家庭教育学习的义务。

二为:监护人应关注孩子心理状况,保障孩子休息、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在严峻的升学压力下,“鸡娃”“学习压倒一切”是不少家长秉持的信条,为了考上“好高中”“好大学”,休息、锻炼,甚至心理健康,统统都可以让步。这可能会对孩子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还可能为其成年后的生活埋下健康隐患。一些家长不重视孩子的心理问题,孩子的心声常常得不到回应,甚至经常被压制、责骂。新法在“家庭保护”一章中新增了监护人“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的两项义务。

三为:监护人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听取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新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一不为:监护人看护不得缺位。有的父母認为,五六岁的孩子已经长大了,可以独自在家看电视,没有家长看护也没事;也有的父母忙于在外赚钱,让孩子独自生活。新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二不为:监护人不得放任孩子沉迷网络或接触有害信息。未成年人对虚拟世界和有害信息的刺激往往难以拒绝,需要监护人加以管理、制止。因此,新法在“家庭保护”和“网络保护”两章都设置了与监护人职责相关的条款。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加强网络监管,避免孩子沉迷娱乐

本次修订,专门新设了“网络保护”一章,在国家层面、网络平台层面、学校层面、监护人层面,明确了互联网有关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责任,多管齐下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针对有关主管部门,新法规定,应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出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规范互联网市场。

针对服务提供商,新法规定,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也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针对学校,新法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引导。

针对监护人,新法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监督未成年人的同时,还要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行为。此外,监护人还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防控校园欺凌,守护学生快乐童年

近年来,校园内发生的恶性欺凌事件多次被媒体广泛关注。山东师范大学校园欺凌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数据显示,19.9%的学生曾卷入校园欺凌事件。针对这一问题,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专门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定义,规定了学生欺凌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新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在学校层面,新法设置了一整套从预防到处置的流程。未发生欺凌事件时,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在欺凌行为发生后,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相关学生的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处理。

明确国家监护,筑牢制度保障之基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将“政府保护”列为一章,整合、细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责任。在当前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的背景下,这一举措无疑大大有利于形成政府与社会共促未成年人保障的合力。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承担兜底责任。新法规定,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情况下,民政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明确了民政部门的主体责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而在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特殊情况下,新法也明确了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衔接机制,即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经收养评估后,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将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修法已经迈出良法善治的第一步。相信,在政府、社会、家庭的合力之下,这部充满温情的法律定能为未成年人筑牢防火墙,营造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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