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2021-09-03 08:53:36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姜 南

(同济大学 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92)

一、引言

2003年,全国首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发生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该案原告袁利中的行为构成专利恶意诉讼,开创了法院认定知识产权人“恶意维权”的先河。2016年,北京美爵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美爵公司)诉山东比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比特公司)一案作为商标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出现在公众视野。同年,优衣库系列案件②首次认定原告的批量商标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而免除被告赔偿责任,该案原告指南针公司囤积了2600余件注册商标,但没有实际使用商标行为,意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赔偿,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指导案例82号“歌力思案”③中确立了禁止商标权滥用原则,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王碎永作为地理位置紧密相邻、业务范围高度关联的商品经营者,应当知道“歌力思”的名称和商标,其以非善意方式获取商标权并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滥用。

从首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到首起商标批量诉讼案件,商标恶意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在不断发展,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曾将“恶意诉讼”纳入民事侵权情形之一(王利明,2005);[1]2011年,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在民事侵权案由中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列为其一,上述行为表明中国已在学理与实践之中关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但在此之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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