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侵权责任在债与责任之间徘徊,是对《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法律属性的概括,即确认侵权责任既是侵权之债,又是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属性,因而在立法上,并未将侵权之债规定在合同编或者之后,而是作为第七编规定在《民法典》最后一编,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立法者将侵权责任徘徊在债与责任之间体现了重要的立法价值,一是实现侵权损害赔偿回归债法传统的目的,二是科学建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体系,三是保持债法规则的整体性和通用性,四是确认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是民事权利保护法。其最基本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实现《民法典》的“总-分-总”结构,充分发挥侵权责任保护民事权利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侵权之债;民事责任;立法价值
中图分类号:DF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397(2021)04-0017-14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1.04.02
《民法典》规定侵权法律关系存在一个特别的现象,即一方面确认其为侵权之债,另一方面却不把侵权责任规定在合同编之中或者之后,而是规定在第七编即最后一编,使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之债相分离,没有构成形式完整的债的类型体系,突出强调其民事责任的属性,使侵权责任在债与责任之间徘徊。这种立法现象体现的立法思想和立法价值,特别值得研究。对此,本文结合立法实践说明笔者的见解。
一、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侵权责任属性的立法演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