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探索经历了从以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主的同业拆借市场,向以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加权利率(R)和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加权利率(DR)为主的质押式回购市场的过渡。其中,DR作为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的利率品种,在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此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启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在相继建立银行间同业拆借、银行間质押回购市场后,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寻锚”进程同步推进。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正在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型,确定“锚”利率成为构建价格型调控框架的重要任务之一。
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是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框架的核心。20世纪80年代,在发达国家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的数量型调控框架失效后,泰勒规则的提出正式确立了以短期利率为“锚”的货币政策框架,主要央行逐步建立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目标的调控模式,开始打造并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基准利率。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是建立价格型调控框架的核心。在价格型调控框架下,中央银行以利率期限结构理论为基础,通过管理流动性作用于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改变市场预期和风险溢价,引导整个利率体系发生变化,影响各类主体的货币需求,最终作用于总产出。在拥有可信度较高的利率“锚”情况下,中央银行容易以较小的成本,实现特定的调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