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迪 荆文君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近年来发展迅速。既表现为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大,也表现为对传统经济的不断渗透,还表现为一些典型负面冲击下的逆式上扬。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大型平台企业的垄断问题。理论上,对垄断进行规制的根源在于这种市场结构会对市场效率产生破坏,造成福利损失。然而,也有一些研究表明,大型企业的创新行为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长期福利,可以引领行业快速发展(任剑新,2004[1];Spulber和 Yoo,2015[2]),且亦有研究认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动力来源于创新的驱动作用(温珺等,2020[3];张森等,2020[4])。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企业的组织形态,也使得“创新”在企业中表现出了不同类型。行业中呈现出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共存的局面,但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有着不同的创新逻辑。前者可以看作对应着生产力,后者对应着生产关系。在这样的逻辑下,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需要相互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由此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互联网行业的创新驱动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双元驱动”,还是单一创新类型的驱动?该问题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数字经济中的创新内涵与实际表现,这不仅是明确行业快速发展的必经途径,也是制定反垄断政策的必要前提。
受现实发展驱动,目前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关注较多,对于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创新情况关注有限,因此也就难以明确互联网行业的创新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