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涛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1版。司法财政是建设现代法治的基本物质保障,也是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本文采狭义“司法”概念,“司法财政”的探讨主要聚焦于法院经费领域,延伸出的“司法预算”也主要指法院预算。2014年以来我国司法经费省级统管改革中,安徽的“一处两中心”和深圳的“联合统管”无疑是一种妥协,其在设想的“省财政/基层法院”直通关系间插入法院财务管理中心和市级财政部门,使得经费保障的过程链条被拖长。形式上的变通即便被冠以制度创新的名义,仍无法掩饰改革背景下司法财政制度的系统性缺失,以及手段与目标不匹配所导致的结构性张力。仅以基层法院脱离同级财政的效果看,安徽和深圳这两种模式都具有可接受性,但需要反思的是,独立于地方财政的法院经费保障新模式本质上是否区别于传统模式,其是否触动既有的司法财政权力配置格局?
中国语境下,司法去地方化是司法经费保障模式改革的更深层次追求,即当下的基本共识是:司法经费保障的地方化必然诱发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经费保障体系可以有效消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3〕参见李帅:《财政法治视角下的司法预算独立性改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第125-133页。且省级财政统管只是过渡,终极目标是通向中央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