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鸿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就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重庆恒胜鑫泰等公司涉“HONDA”商标案(以下简称“本田案”)〔1〕为论述简洁,本文所涉各级法院及其裁判文书按以下方式设定简称:对相关法院采用司法系统惯用简称方式,如某某高院或中院;对相关裁判以涉案商标简化名称,并采用商标原有中英文及其大小写形态。但若相关商标有公众熟知的中文翻译,则采其中文名,如“本田案”“鳄鱼案”等。若相关案件在各地有系列诉讼,则在商标前加诉讼所在地名称,如“江苏东风案”“上海东风案”等。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并认定构成商标侵权。〔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大幅改变了包括最高院自身裁判在内的在先类案侵权判定标准。2020年3月,有地方法院在类案中一方面采纳“本田案”的部分侵权判定标准,另一方面仍适用以往裁判中的不同侵权判定标准。〔3〕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0442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7月与9月,最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意见》)、《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统一法律适用意见》),特地解决“类案不同判”的问题,以推进法律统一适用。在此背景下,统一涉外定牌(贴牌)加工侵权判定标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定牌加工〔4〕该概念也常被表述为“贴牌加工”,且“涉外”与“出口”也都是其关键因素,仅为论述简洁,以下采用“定牌加工”这一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