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新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与2018年《监察法》的出台实施,我国建立起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为组织基础的反腐败治理体系。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监察体制改革整合了过去党内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各自分散的反腐败资源,实行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双轨并行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1〕参见马怀德:《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载《光明日报》2018年3月17日,第8版。根据《宪法》与《监察法》的规定,检察机关除保留部分自行侦查权外,其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从而形成与检察机关刑事审查起诉的程序递进关系。这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职务犯罪侦诉关系结构被“调查—公诉”模式所替代,〔2〕参见李奋飞:《“调查——公诉”模式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6期,第18-31页。由此,职务犯罪办理的权力配置面临着深刻的历史变革与实践转型。实务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衔接方面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调查制度,已经成为制约监检顺畅衔接的关键环节之一。
关于职务犯罪调查中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前介入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都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以专章的形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主要涉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工作流程与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