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规范建构

2021-12-06 10:34:39汤闳淼
法学 2021年9期

●汤闳淼

一、问题之缘起

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文),其中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个别超大型城市难以一步实现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这是关于平台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10条之规定,平台劳动者的参保可分为企业参保模式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模式两种。于前者而言,平台基于雇主身份负有法定缴费义务;于后者而言,尤其是外卖平台的众包骑手等群体,可借由“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自行负担保费。〔1〕关于平台用工类型的分析,可参见王天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定性及法律适用》,载《法学》2019年第10期,第167页。然而,在现行制度下借由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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