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民法合作视角下的用工责任追偿权
——基于民法典第1191条、第1192条的展开

2021-10-15 02:20:58张妮
甘肃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张 妮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提要: 基于用工关系法律整体框架,用工责任追偿权应由民法规范和劳动法规范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有关用工责任追偿权的一般性规范未区分不同用工形式及其风险负担规范,在具体适用中存在难题。我国劳动法中用工责任追偿权几乎缺位,且和民法构成的二元调整框架也未能与现实用工形式相对应。在对用工关系体系解构的基础上,将用工责任追偿权类型化为具有从属性用工关系中的用工责任追偿权和独立劳务关系用工责任追偿权,并从劳动纪律基准立法、准从属性劳务关系用工方特殊义务设定、司法审查的关键要素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用工责任追偿权,被民法学者生动地比喻为基于“背锅”的“甩锅”规则:在侵权责任中,责任人(用工方)为加害人(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背锅”,即对第三人赔偿之后,有权向加害人(劳动者)“甩锅”即追偿[1]。和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其特殊的法律意图,既是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也是维护公平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涉及用工责任追偿权的纠纷,但由于之前缺乏体系性的立法规定,各类用工关系中,对于用工方是否可以向劳动者追偿,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追偿,追偿的比例和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一直都不明确,导致各地司法裁判的尺度不一。基于我国现行立法对用工关系采取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元调整模式,用工责任追偿权制度理应由劳动法规范和民法规范共同构成。……

登录APP查看全文